史紹丹
  經過近4天的尋找,天津宏迪工程檢測發展有限公司在南京探傷作業期間丟失的放射源銥-192終於被找回,國家環保部定性此次事件為重大輻射事故。5月10日,南京警方將該公司4名涉嫌危險物品肇事的相關責任人刑事拘留。拾到放射源的工人被初步診斷為急性輕度放射病,正在接受治療。
  作為危害較大的危險品,放射源是如何管理的?因丟失造成的損害賠償該如何認定?在面對涉及公眾安全的突發事件信息時,有關部門該如何處置?記者採訪了相關專家。
  放射源如何管理?
  放射源是用天然或人工放射性核素製成的、以發射某種輻射為特征的製品。
  目前我國對放射源使用單位實行許可證管理制度,對放射源本身進行“身份證管理”,每一個放射源都有編碼,其從生產“出生”到註銷“死亡”都有全程信息化監管,若使用單位需要轉移、轉讓放射源,必須到相關部門進行備案審批。
  根據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規定,生產、銷售、使用、貯存放射源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保衛制度,指定專人負責,落實安全責任制,制定必要的事故應急措施。發生放射源丟失、被盜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時,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立即採取應急措施,並向公安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據記者瞭解,我國目前已制定實施了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事故管理規定、突發事件應對法等相關法律法規。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楊建順指出,政府在危險物品管理方面,主要強調預防為主的原則,對危險品製作目錄,進行監督,使相關部門能夠按照規範來運作。“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專門設置了一章關於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內容,強調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與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對放射性污染防治進行監督檢查。出現安全事故主要原因在於對放射源的運輸、使用等過程中沒有嚴格按照規定進行操作。”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楊小軍認為,由於放射源是生產過程中的一種材料,它的管理主體是企業本身。政府對放射源使用單位進行監管,內容包括確保企業有健全的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從事放射工作的人員要有相關資質,如果出現危險,
  政府要進行控制和查處。
  損害賠償如何認定?
  放射源銥-192丟失後,被工人王某撿到,他誤以為是貴重物品,揣進上衣口袋裝了3個多小時,帶回家後扔進自家後院。目前,王某因被放射源輻射傷害,初步診斷為急性輕度放射病。
  據瞭解,丟失的銥-192是Π類放射源。根據放射源分類辦法,Π類放射源為高危險源,在沒有防護的情況下,接觸這類放射源幾小時至幾天可致人死亡。
  據南京某醫院的一位主任醫師介紹,銥-192放射源造成的損傷,在醫學上叫做輻射方面的改變,主要對神經系統、血液系統和消化系統造成傷害,“嚴重的話,會得白血病”。
  有媒體披露,目前我國放射源總數估計至少在8萬枚以上,其中有相當比例的放射源沒有得到有效控制,平均每年要發生事故30餘起。我國核設施至今尚未發生過急性輻射致死事故,但已有9人因受到放射源照射急性死亡。
  2001年,原衛生部和公安部聯合發佈了放射事故管理規定,將放射事故按人體受照劑量或者放射源活度分為一般事故、嚴重事故和重大事故。對因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而發生放射事故的單位,由立案調查的衛生行政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行政處罰。發生放射事故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承擔處理放射事故的各種費用;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在這起事件中,企業作為保管者和使用者,將放射源丟失並給別人造成傷害,應該負有賠償責任。”楊小軍說。
  楊建順也認為,首先要對企業進行懲處,責令其整改違法行為,因放射性污染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是在監管上出問題,相關主管部門可能要承擔國家賠償責任。
  信息公開如何保證?
  南京公安部門8日晚上接到報案,到10日中午公佈消息,這中間整整過去了37個小時,環保部門是否應該在接報的第一時間就向公眾發佈相關信息?
  江蘇省核安全局局長陸繼根說:“對於這樣的敏感消息,首先必須保證發佈的信息絕對準確,同時盡可能減少社會的恐慌。”
  楊小軍指出,政府掌握了相關事故信息以後,一般面臨兩個問題:一是對事故進行處置,查找放射源,防止危害;二是處理這一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中,有兩項內容和南京放射源丟失事件有關,即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因此,南京市的主管部門應該及時向社會公佈事故信息。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也規定,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將(放射源丟失、被盜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有關情況告知公眾,並做好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楊建順指出,突發事件應對法強調“統一、準確、及時發佈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和應急處置工作的信息”,但怎樣及時發佈還要按照不同的狀況來作出判斷。關於放射源丟失事件需要一個信息彙總、分析的過程,必須保證發佈的信息準確。“一般情況下發生突發事件,情況還不是很確切、有把握的時候,公開信息可能導致事件惡化。因此,並不是一概地說發佈信息越快越好,在某些情況下,盡可能控制危害比發佈信息更重要。”
  楊小軍則強調,危害公共安全和公眾健康的信息,公佈了可能引起恐慌,但是不公佈會危害健康,這裡有一個平衡問題。“我認為,政府公佈放射源丟失信息的同時,將放射源的形狀、對人的危害、發現以後如何防備等信息同時告知公眾,就不會引起恐慌,而且有助於減少對人身和生命的危害。”  (原標題:丟失放射源,危化物品安全如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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